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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他命在美國是飲食補充品不是品 衛署放寬管理仍不符先進國家趨勢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868,英數字 46)

 

哈佛和塔夫茲 (Tufts) 大學的研究顯示,每天吃維他命 C 補充品 500 mg 十年以上,可以降低罹患白內障的風險 77-83%。根據目前台灣衛生署的法規,規定維他命 C 的每日用量標準在 82.5 mg 以下得以食品管理,介於 82.5-500 mg 為醫師指示用藥,而超過 500 mg 則屬醫師處方用藥。但天然蔬菜水果的維他命 C 含量也不少,像 230 g (約 1.5 個) 柿子、510 g 奇異果 (約 5 個)、943 g 柳橙 (約 5 個) 或 263 g 甜紅椒的維他命 C 含量都超過 500 mg -- 根據法規是醫師處方用藥,所以如果一天想吃上述的任一種,還得有醫師處方才能吃。同時,蔬果商依法都搖身變成藥商,還得向衛生署申請藥商執照才能販賣蔬果。

或許有人會說天然的蔬菜水果沒有將維他命 C 萃取做成錠或膠囊,所以不算醫師處方藥。那麼天然的海洛英花沒有萃取做成海洛英粉,是否也不算毒品?

從這個實例,稍有知識水準的人都可以認知到台灣衛生署的法規是多麼的荒謬不合理。隨著台灣稍有知識水準的人愈來愈多,這些荒謬不合理的法規勢要修改。當 2 月 11 日看到中國報第九版「維他命 A、D、E 衛署放寬管理」的醒目標題,不禁令人感到高興,終於衛生署也覺悟到法規的荒謬不合理。但再細看其內容,原來衛生署所謂放寬維他命管理,只不過是把維他命 A、D 和 E 「指示用藥」的每日用量上限各放寬至一萬單位、一千單位和四百單位。

令人失望的這根本仍不符合先進國家的趨勢。在美國除了維他命外,包括礦物質、草本和其他營養補充品等,都是屬於食品類的「飲食補充品」 (dietary supplements),而且都是物美價廉隨處可得;而不是貴又品質不見得較好、又隨處不可得的「葯品」或甚至「禁品」-即台灣的現況。

在美國維他命等飲食補充品不僅沒有規定要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登記、審核或做任何臨床療效的研究,甚至連製造過程也沒像藥品一樣嚴謹要做多種檢驗。但是這些在先進國家沒有做過檢驗、臨床療效研究、不必登記審核的「食品」,跑到台灣來卻能豬羊變色變成「藥品」,而且價格貴的離譜,你說奇怪不奇怪?你說問題會出在那裡?

相信台灣人民有權利享受到和先進國家人民一樣應有的健康基本人權,而不是當個健康基本人權被剝削的世界二等公民。所以,掌控、制定或執行法規的人,是否該考慮不要犯下制定或執行落後不合時宜(即錯誤)的法規,而剝削了人民應有的健康基本人權,陷台灣人民淪為世界二等公民呢?

 

(Written on 02/12/2000.)

 

© Copyright 2000-2001 DEENG-LIH HUANG. All rights reserved. 

 

作者註:

本文章在 2000 年 2 月 15 日刊載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第 15 頁) 後,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曾在 2000 年 2 月 17 日刊載衛生署藥政處的一回應短文投書。我在 2 月 17 和 18 日分別傳真「高單位維他命在美國是飲食補充品 並不列管」及其修訂版回應衛生署藥政處對我文章的回應,但中國時報時論廣場都沒刊載。

於是在 2 月 19 日我再傳真以下的短文給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編輯。


Dear戴編輯:

在 2 月 17 & 18 日分別投書「高單位維他命在美國是飲食補充品 並不列管」及其修訂版回應衛生署藥政處對我 2 月 15 日文章的回應,但貴報都沒刊載。

在 2 月 18 日晚 8:20 也曾打電話至總機 (2308-7111 x 9) 轉接到時論廣場,但電話一直沒人接,這可能是因為晚間是時論廣場人員工作忙碌之時。由於無法用電話連絡您,現用傳真連絡。

讓社會的正義公理得以發光存在、讓讀者有機會理性公開公平探討事項,相信是時論廣場這個大眾媒體交流道應有的基本信念。請問貴報為什麼沒讓社會的正義公理得以發光存在、沒讓我有機會理性公開公平探討回應衛生署藥政處的文章,尤其當衛生署藥政處的回應文章有轉移焦點、不正確之處?

我將很感激您在百忙之餘能撥空與貴報的讀者我溝通。

Sincerely,
黃頂立

 

 

尊重台灣健康人權 衛生署要革新進步 
高單位維他命在美國不只是處方藥 也是飲食補充品 並不列管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1,370,英數字 47)

 

衛生署藥政處在二月十七日指出「高單位含量的維生素A(10000-50000 IU)、維生素 D(25000-50000 IU)、葉酸(100-1000 微克)、菸鹼素(50-750 毫克)在美國『也』有屬於處方藥者。即使是安全性較高之水溶性維生素(例如維生素 B1、B2、B6、B12、C、菸鹼素等),在美國『也』有以藥品列管」。

在這些文字中特別把「狡猾的」 (tricky,套選舉流行的語言即「奸巧的」) 關鍵字『也』標示出來,因為在美國同一個東西可以同時當食品和藥品。豬和人一樣『也』有兩個眼睛,並不就代表豬就人。同樣的,高單位維他命即使在美國『也』有屬於處方藥者,並不就代表高單位維他命不是「飲食補充品」。在美國的事實是,即使高單位維他命『也』有屬於處方藥者,這些高單位維他命還是不列管的「飲食補充品」。同時,在美國物美價廉隨處可買得的維他命、礦物質、草本和其他營養補充品等,即使是高單位,確實都是屬於食品類的「飲食補充品」。

舉一些實列,我從美國買回來每天吃的綜合維他命 (即使不是單一維他命 A)「飲食補充品」,其維他命 A 就有 10,000 IU,而 25,000 IU 的維他命 A「飲食補充品」更是普遍。我一月中從美國幫同學買回來的維他命 B 群「飲食補充品」,其菸鹼素就有 100 毫克,而 250、500、或甚至 1000 毫克的菸鹼素「飲食補充品」也很普遍。此外,也從美國買回來每天吃的維他命 E「飲食補充品」也有 400 IU,而 800 或 1000 IU 的維他命 E「飲食補充品」也是普遍。但是這些維他命「飲食補充品」在台灣卻全都變成「藥品」。所以衛生署藥政處文第二段最後指出「此點和我國現行修訂之維生素 A 及 D 等管理方法完全相同」及第三段「……與其他醫藥先進國家相較……並無所謂不符美歐管理趨勢」是不正確的。

在尊重健康人權的美國,美國國會在 1994 年訂立「飲食補充品健康和教育法案」 (DSHEA) 時是鑑於 15 點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改善美國國民的健康狀況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國家優先重要事項」;「承認科學研究顯示飲食補充品和促進健康、預防疾病及降低醫療支出有正面關聯」;「降低醫療花費對國家未來和國家經濟的健全是最至上重要的」;「1994 年美國將花超過一兆美元 (約 12% GNP) 在醫療支出,而且這些醫療支出和 GNP 比例將持續增加,除非做很大的努力來反轉這個增加」;「全國調查顯示幾乎 50% 的二億六千萬美國人民的改善營養之道是定期的服用維他命、礦物質或草本等飲食補充品」;「人民應被授權有選擇有科學研究、有益健康的特定飲食補充品的預防性醫療計劃」;「聯邦政府不應強加不合理的管理障礙來限制或遲緩安全的產品和正確的資訊給消費者的暢通管道」。

由於現代醫療花費十分昂貴,加上全世界人口都在老化,美國等先進國家都已特別重視預防醫學和替代醫學來降低傳統西方醫學的昂貴支出和不良副作用,並且已投資大量政府經費在全國最具聲望的大學醫學院,例如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等,成立 13 個重點研究中心。


日前衛生署公布的「八十七年衛生統計動向」,顯示我國人口老化程度日趨嚴重,預估到 2051 年,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將佔總人口 23.9%。但在 1998 年台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只佔總人口 8.26% 時,健保局都已瀕臨破產邊緣。

相信任何一個關心台灣人民、尊重台灣人民應有的健康人權、有為、有前瞻、有正義感的掌控、制定或執行法規的人,都知道要趕快效法美國國會的作法,徹底剷除一些「強加不合理的管理障礙來限制或遲緩安全的產品和正確的資訊給消費者的暢通管道」,包括維他命的管理和「健康食品管理法」,讓台灣人民可以「選擇有科學研究、有益健康的特定飲食補充品的預防性醫療計劃」來促進健康、預防疾病、減少疾病的痛苦折磨和降低醫療支出。

 

(Written on 02/17/2000.)

 

© Copyright 2000-2001 DEENG-LIH HUANG. All rights reserved. 

 

作者註:

 

衛生署於 2001 年 8 月 9 日公告修訂放寬食品添加物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維生素A、D、E、B1、B2、B6、B12、C、菸鹼素及葉酸等十種共二十八品項之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這比起未放寬前雖然有進步,但還是不夠合理,還是沒有完全還給人民應有的健康基本人權。

 

Posted on 12/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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