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研發計畫的建議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1,124,英數字 38)
(1999年) 2 月 25
日報載國科會、農委會、經濟部和衛生署將進行保健食品研究開發計畫,是一個十分值得肯定的正確方向,尤其台灣一直夢想在生物科技有亮麗的遠景,但卻仍沒有任何重大突破之際。
對保健食品研究開發計畫有下列建議:
(1) 要延攬有真材實料的適當人才。保健食品屬於生物科技,而人才是生物科技發展的靈魂。然而,台灣的學術界和工業界卻充斥著許多靠各種關係背景的劣幣遂良幣的例子 -- 這也是生物科技在台灣沒有任何重大突破的重要原因之一。
(2)
要結合多種領域合作,保健食品的研發是團隊科學,不是看文說字只靠學食品營養者,就好像醫藥的研發製造是了化學、生物、化工、藥學、數學統計和醫學等領域的團隊科學。
(3) 研究項目不必局限本土化,也不要只針對台灣市場,把自己圍在一個死角;應要有開放廣闊的國際視野,考慮任何可能的研究項目,並以邁向國際市場努力。
(4) 研究經費可適需要與研發狀況彈性增加。三年一億三千萬供上百個「優秀的」研究項目顯然不足。
(5) 要修改台灣不科學不合理的食品藥物管理法規。很多科學研究證實維他命、礦物質、草本和其他營養補充品等可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避免生病帶來自己和家庭的痛苦折磨、降低醫療支出、和保護與改善生活品質。因而美國等先進國家都已特別重視用這些營養補充品來降低傳統西方醫學的昂貴支出和不良副作用。然而,這些營養補充品在美國是物美價廉的食品,但在台灣卻大多變為禁品或昂貴卻品質不見得較好的藥品,這是剝奪人民應有的健康自由選擇權。
(6) 要編列一定預算在積極主動地傳播教育人民最合乎現時的醫療保健知識;這必須是全面的,包括學校和一般社會;而一個家庭能有一粒種子就能發揮功效。「送魚,不如教其如何釣魚」,人民最迫切需要的,是有足夠的知識來自己做判斷選擇保健食品,而不需要另一套洋溢官僚體制卻缺乏科學專業的「健康食品管理法」 (註)。
註:
(1) 官僚體制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每五年要登記檢驗,卻沒提出最重要的科學客觀區分食品和藥品的標準,以保障人民應有的健康自由選擇權。在美國有所謂「一般認為是安全的」(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資格,這是區分食品和藥品的客觀基本標準之一,任何產品的主成分只要在人類歷史上有長期當食品或存在食品內使用且是安全的便可歸為 GRAS 資格,屬於 GRAS 資格的產品不論以膠囊、錠或任何形式包裝,只要在 GMP 條件下生產及將所有主成分明確標示並府合 FDA (食品藥物檢驗局) 的用語規範便可直接以食品上市,不必向 FDA 登記,因為 FDA 除了沒有能力與人力去檢驗這些食品外最重要的是要避免人為主觀和官僚體制。
(2) 缺乏科學專業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要提供製程概要和檢驗方法,但這都是重要的 know-how (技術) (不久前永豐紙偷紫杉醇 know-how 是個好案例),同時台灣衛生署不少主管還身兼私人企業或研究計畫人員 (球員兼裁判),及台灣還盛行在公家單位建立人脈或得到足夠資源後加入私人企業從事相關工作 (如魚得水)。
(Written on
03/1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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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01/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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