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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能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1,270,英數字 40)

 

(1999年) 八月三日開始實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實施是要能改善台灣健康食品的缺點。身為一個在台灣和美國生活多年且又不斷自我充實保健知識的消費者,我看到台灣的健康食品有下列缺點:

(1) 產品是二軍或更差等級,一軍產品不是買不到就是變成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物;(2) 產品標示不夠確實;(3) 品質不良;(4) 售價偏高;(5) 廣告誇大不實;(6) 業者或銷售人員的保健專業知識薄弱。

改善缺點 (1) 的方法是建立一個科學客觀區分食品和藥品的標準。美國的標準之一,就是「一般認為是安全的」 (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資格 -- 任何產品的主成分只要在歷史上有長期當食品、或存在食品內使用且是安全的。屬於 GRAS 資格的產品不論以膠囊、錠或任何形式包裝,只要在 GMP 條件下生產、及將所有主成分明確標示、並府合 FDA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的用語規範便可直接以食品上市,不必向 FDA 登記,因為 FDA 除了沒有能力與人力去檢驗這些食品外,最重要的是要避免人為主觀和官僚體制。然而,「健康食品管理法」不但沒有提出最重要的科學客觀區分食品和藥品的標準,以保障人民應有的健康自由選擇權,卻還建立另一套缺乏科學專業的官僚體制 (例如要求食品每五年要登記檢驗,不要說衛生署,即使是 FDA 都沒有人力與能力去檢驗這些食品的複雜成分)。

改善缺點 (2) 則是如美國的營養標示與教育法案 (NLEA, Nutritional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般,規定食品商標必須將主要營養成分含量、熱量、和每日用量比例標示清楚。台灣雖已在效法學習,但卻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改善缺點 (3) 除了道德誘導鼓勵廠商要有社會責任與商業道德外,應積極輔導廠商確實在 GMP條件下生產製造,而不只是拿到 GMP 認証,否則還是有可能發生像去 (1998) 年統一麵包 GMP 廠生產的土司裡竟有一隻死老鼠的事件。

一個立委助理曾談到一般人可能看不到立委藉由法案的制定,可以帶來或控制龐大的商業利益,而制定法案是壟斷或控制市場最好的方法。所以缺點 (4) 是不公平、不開放、不自由市場可以意料的產物。然而,「健康食品管理法」不但不能讓市場更公平開放自由競爭,卻還像工程綁標般設下層層缺乏專業的規定,讓少數廠商有資格分食這塊大餅。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廠商花在應付「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費用終究要轉嫁至消費者。

雖然政府無法管理政客誇大不實的作秀或政見,但只要人們有足夠的知識判斷能力,便不會受騙。同樣的,只要人們有足夠的醫療保健知識,便可以判斷選擇,而不會受騙於誇大不實的廣告。所以改善缺點 (5) 和 (6) 是政府編列一定預算在積極主動的教育人們最合乎現時的醫療保健知識;這必須是全面的,包括學校和一般社會;而一個家庭能有一粒種子就能發揮功效。

我們消費者期望的「健康食品管理法」是能改善健康食品的缺點、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利,然而,「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實施,不僅沒有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還進一步剝奪消費者的權益。

一位哥大法律博士朋友曾告訴我,法律基本上是犧牲人們的一些權利,好讓政府較好管理;但是如果人們的權利被不合理的犧牲過多時,人們是有權利起而要回來。所以我們消費者是否該起而要回我們應有的權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來降低醫療支出和預防疾病呢?

 

(Written on 08/04/1999.)

 

© Copyright 1999-2002 DEENG-LIH HUANG. All rights reserved. 

 

Posted on 0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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