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1,512,英數字 55)
對 (1999 年) 八月六日自由廣場郝龍斌立委大作「健康食品管理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回應如下:
該法可保障消費者買到科學證實可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降低醫療支出的許多「食品」,如綜合維他命、400 IU 維他命 E、水飛薊素(silymarin)、銀杏葉莘取物……嗎?這些在美國都是 FDA (食品藥物管理局) 沒登記審核的物美價廉食品,沒做任何臨床療效研究,製程也沒像藥品般嚴謹做多種測試,但到台灣卻變成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品賣,你說怪不怪?
台灣食品藥物法規的荒謬不合理,可從一實例看出。哈佛研究顯示每天吃維他命 C 500 毫克(mg) 十年以上可降低白內障風險約 83%。台灣規定維他命 C 每日用量低於 82.5 毫克得以食品管理,介於 82.5-500 毫克為醫師指示用藥,而超過 500 毫克則屬醫師處方用藥。但天然蔬果,像 230 公克 (約一個半) 柿子、510 公克奇異果 (約 5 個)、943 公克柳橙 (約 6 個)、或 263 公克甜紅椒的維他命 C 含量都將超過 500 毫克 -- 根據法規是醫師處方用藥。所以想吃任一種都要有醫師處方;而蔬果商依法都變成藥商,得向衛生署申請藥商執照才能販賣蔬果。或許有人會說天然蔬果沒將維他命 C 萃取做成錠或膠囊,所以不算醫師處方藥。那天然海洛英花沒萃取做成海洛英粉,是否也不算毒品?
「衛署食字」不是偽造的問題。過去健康食品廣告銷售需要「衛署食字」,愚弄消費者誤以為產品被衛生署檢驗過。直到今 (1999)
年三月十六日我在聯合報投書,才揭穿「衛署食字」根本只是公文字號。若衛生署或郝立委早讓消費者知道真像,消費者會受騙,廠商有必要偽造嗎?
當人民愈有知識也就愈不易被騙,所以考量「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與「言論自由權和投票權」一樣都是天賦人權,在民智已開的民主社會,改善「不是所有的民眾都具有辦識健康食品真偽的能力」的建設性根本是「送魚,不如教其如何釣魚」 -- 教育使民眾擁有最合乎現時的醫療保健知識去自行判斷選擇。
這是刻不容緩的,例如缺乏「科學早證實生育年齡女性每日吃含葉酸 0.4-0.8 mg 和鋅 15-20 mg 的綜合維他命,便約可降低新生兒的神經管缺陷風險 60-70%、循環系統缺陷風險 44-47% 和體重不足/早產兒風險 18-81% 的知識並身體力行」,就可能不幸生出缺陷兒。像我溫哥華一老友就是,而小孩的媽媽在台已是長庚醫院資深護士長竟也缺乏這知識。不幸的小孩從出生以來頭部已被手術超過 30 次,但仍不能站立、走路或說話,經常痛苦的哭叫騷動,隨時要人在旁照顧,連醫生都說能活下來真是奇蹟,若在台灣這小孩早走了。
可請郝立委或衛生署告訴我們台灣有幾家 GMP 「健康食品」廠嗎?我在台北世貿食品展曾看過一股票上市 GMP 大藥廠的「健康食品」是地下工廠做的。所以除道德誘導鼓勵廠商要有社會責任與商業道德外,「應積極輔導廠商確實在 GMP 條件下生產製造,而不只是拿到 GMP 認証」(郝立委將此句去除)。
「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健康食品採取完全放任的態度……」不是售價偏高的原因。若是如此,為何有「衛署食字」?為何買不到上述食品?在美國從看不到「衛署藥字」、「衛署食字」或「衛署健食字」,衛生署是否該徹底檢討,多學習文明國家是如何管理的呢?
若「健康食品管理法」能效法美國「1994 飲食補充品健康和教育法案」 (DSHEA),幫助確定安全及適當標示的產品是需要者可獲得的,建設性的打破不合理的食品藥物法規,革除徒勞又缺乏科學專業的登記檢驗官僚體制,建造一個像美國般公平、開放、自由的市場,相信我們除可享受如美國般的物美價廉外;人民也不會不禁發出「現代文字獄」的聲音;不敢不執行立委法案的衛生署官員也不會無奈的直言「健康食品稽查講難聽一點,本來就是玩文字遊戲」;郝立委也可像美國提出 DSHEA 參議員哈奇 (Orrin G. Hatch) 般的受肯定與推崇,而不必當救火員。
對眾人之事,「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同,管理必須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所以我們直到近幾年才很不容易的擺脫威權箝制,獲得言論自由權、投票權和其他應有的人權。在民智已開的民主台灣,我們還要回到威權時代接受同樣理由來剝奪我們應有的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這天賦人權嗎?
(Written on
08/0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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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0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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