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較短版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1,267,英數字 29)
對 (1999 年) 八月六日自由廣場郝龍斌立委大作「健康食品管理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一文有不同看法。
「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與「言論自由權和投票權」一樣都是天賦人權。威權時代可因似是而非的「不是所有的民眾都具有辦識言論和候選人真偽的能力」,故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權和投票權」。但在民智已開的民主社會,改善「不是所有的民眾都具有辦識健康食品真偽的能力」的建設性根本是「送魚,不如教其如何釣魚」 -- 教育使民眾擁有最合乎現時的醫療保健知識去自行判斷選擇。
這是刻不容緩的,例如缺乏「科學早證實生育年齡女性每日吃含葉酸 0.4-0.8 毫克 (mg) 和鋅 15-20 毫克的綜合維他命,便約可降低新生兒的神經管缺陷風險 70%、循環系統缺陷風險 47% 和體重不足/早產兒風險 81% 的知識並身體力行」,就可能不幸生出缺陷兒。像我溫哥華一老友就是,而小孩的媽媽在台已是長庚醫院資深護士長竟也缺乏這知識。不幸的小孩從出生以來頭部已被手術超過 30 次,但仍不能站立、走路或說話,經常痛苦的哭叫騷動,隨時要人在旁照顧,連醫生都說能活下來真是奇蹟,若在台灣這小孩早走了。幸好加拿大的社會福利完善,負擔所有的醫療和生活支出。
但我們在台灣不能期望有這麼完善的社會福利。幸好看到本文有了這知識。但要身體力行補充這些養分時,卻發現這些在美加是物美價廉的食品,在臺灣卻變成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還剝奪消費者的健康自由權而買不到其他可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降低醫療支出的許多「食品」,如 400 IU維他命 E、水飛薊素、銀杏葉莘取物……等。這些在美國都是 FDA (食品藥物管理局) 沒登記審核的物美價廉食品,沒做任何臨床療效研究,製程也沒像藥品般嚴謹做多種測試,但到台灣卻變成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品賣,不奇怪嗎?
「衛署食字」不是偽造問題。過去健康食品廣告銷售需要「衛署食字」,愚弄消費者誤以為產品被衛生署檢驗過。直到今 (1999)
年三月十六日我投書報紙,才揭穿「衛署食字」根本只是公文字號。若衛生署或郝立委早讓消費者知道真像,消費者會受騙,廠商有必要偽造嗎?
可請衛生署告訴我們台灣有幾家 GMP 「健康食品」廠嗎?我在台北世貿食品展曾看過一股票上市 GMP 大藥廠的「健康食品」是地下工廠做的。所以除道德誘導鼓勵廠商要有社會責任與商業道德外,「應積極輔導廠商確實在 GMP 條件下生產製造,而不只是拿到 GMP 認証」(郝立委將此重要句子遺漏)。
若「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健康食品採取完全放任的態度……」,為何有「衛署食字」和買不到上述食品?若「健康食品管理法」能效法美國「1994 飲食補充品健康和教育法案」 (DSHEA),打破不合理的食品藥物法規,革除徒勞又缺乏科學專業的登記檢驗官僚體制,建造一個像美國般公平、開放、自由的市場,相信我們除可享受如美國般的物美價廉外;衛生署官員也不會無奈的直言「健康食品稽查講難聽一點,本來就是玩文字遊戲」;郝立委也可像美國提出 DSHEA 參議員哈奇 (Orrin G. Hatch)般的受肯定與推崇。
對眾人之事,「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同,管理必須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所以我們直到近幾年才很不容易的擺脫威權箝制,獲得言論自由權、投票權和其他應有的人權。在民智已開的民主台灣,我們還要回到威權時代接受同樣理由來剝奪我們應有的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這天賦人權嗎?
(Written on
08/0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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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0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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